工 作 內 容 說 明
志工招募辦法
第一條 本機構教養照顧3至65歲中度、重度、極重度,肢障、智障、多障之身心障礙者,為因應院生人數不斷增加,以及在有限的經費及人力下,本機構為提供身心障礙者更完善、更專業之服務品質,欲招募社會上對身心障礙者有服務熱誠者加入機構的服務行列,特訂定本辦法。
第二條 期待透過本辦法,有計畫安排、結合並有效運用社會熱心之人力資源,以暢通志願服務供需管道,並經由本機構招募之志願服務工作人員(以下簡稱志工)之協助,增進機構教學、訓練、生活照顧等品質,提升社會福利之服務層面與服務品質。
第三條 招募對象:
不限(願意為身心障礙者付出一份心力及品行端正者均可),分為下列兩類遴選對象:
一、個人志工:本機構在職或退休人員、一般(含退休)公教人員、家庭主婦、學生或社會人士等。
二、團體志工:各現有之婦女團體、公益團體、宗教團體、老人團體及學校社團等。
第四條 支援服務工作項目:
一、生活照顧:協助院生日常生活起居。
二、心靈關懷:陪伴院生聊天、散步等。
三、休閒娛樂:陪伴院生下棋、歌唱等。
四、環境打掃
第五條 志工服務時間依據志工本身意願與時間安排。
第六條 志工管理職責:
一、志工管理者由本機構社工組社工擔任。
二、志工管理者必須負責志工志願服務時間、項目安排及服務內容訓練。
三、志工管理者必須確實告知志工並且要求志工確實遵守,志願服務之倫理守則。
四、志工至機構服務時,若於「非上班時間」,志工管理者休假時,由行政值班人員負責督導、關懷志工。
第七條 本機構志工必須參加機構舉辦的志工服務訓練,方可為個案提供服務。
第八條 機構志工如因升學、進修、就業或其他原因需機構提供志願服務證明,得發給證明。
第九條 每年發給志工感謝狀,以表達機構對志工一年來的付出與辛勞。
第十條 志工福利:
一、得參加本機構辦理之各項聯誼活動。
二、得視機構年度預算情形,提供參加志工訓練、觀摩或聯誼活動等各項活動之交通、餐飲津貼。
第十一條 有關辦理本機構志工招募、訓練、服務、福利、獎勵等事宜所需費用,由本機構編列預算。
第十二條 本辦法經院務會議通過,院長同意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